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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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
  葛洲坝位于长江三峡的西陵峡出口--南津关以下2300米处,大坝北抵江北镇镜仙,南接江南狮子包,雄伟高大,气势非凡。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是一项综合利用长江水利资源的工程,建成于1988年,具有发电、航运、池洪、灌溉等综合效益。大坝的兴建,使水库水位增高20多米,向上游回水100多公里,形成一个蓄水巨大的人造湖,同时也有效地改善了三峡航道的险情,使货运量由400万吨左右猛增到5000万吨以上。为保证建坝后的顺利通航,大坝建有三座大型船闸,其中二号船闸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巨型船闸之一。为防止泥沙淤积和在特大洪水时池洪,大坝还建造了两座冲沙闸及池洪闸。
  游人参观葛洲坝雄姿,可先到葛洲坝工程局接待室观看大坝电动模型和大江截流彩色纪录片,然后上坝饱览壮丽的大坝风光。
概 况 资 源 交 通 邮电通信 旅 游 主要任务 新举措

一.概 况

  四川省位于中国西南的腹地,总人口达到10721.8万人,与湖南、湖北、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甘肃、陕西接壤,是中国唯一周围有八省区毗邻的省份,也是接连西南、西北和华中三大区的天然纽带。总面积56.7万平方米,居全国第五。四川省居长江中上游,是中国西部各省区出海的重要通道;往南、北,经铁路和公路,沿北方和南方的古代丝绸之路,是四川连接西部各省区的要道和中国通往西南、西北各邻国和欧洲、南亚具有发展潜力的国际通道。

  四川地跨四川盆地、青藏高原、横断山区、云贵高原和秦巴山地五大地貌单元,地貌类型复杂多样,以多山和多高原为特色。地形大势,西高东低,东部为盆地,西南部为山地,西部为高原。深切河谷落差大,多跌水,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四川省土壤类型复杂多样,水平、垂直地带性分异明显。面积最大的是紫色土。四川盆地是中国亚热带气候的主要分布地区。东部属温暖湿润的东南季风气候,川西为西南季风气候,川西北高原为长冬无夏的高原气候。

二.资 源

  1、土地资源:四川土地资源总量大,总面积为5670万公顷,人均面积小,人均耕地仅0.06公顷。

  2、水资源:四川省气候温和,降雨丰沛,水资源丰富。

  3、能源资源:四川省的水能资源居全国第二位;天然气的储量和产量居全国第一;四川沼气发展较好,年产沼气5亿立方米;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资源都有一定规模。

  4、矿产资源:四川是中国矿产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已发现矿藏123种,探明储量82种,储量居全国前三位的有28种。其中钒、钛储量居世界首位,天然气的储量和产量居全国第一,锂、银、硫铁矿、熔炼水晶、光学萤石、钙硭硝、碘、水泥配料等储量居全国第一,铁、溶剂石灰岩、镉、溴、石棉、岩盐、白云母、水泥石灰岩、玻璃用白云石、石榴子石等储量居全国第二位。

  5、生物资源:四川自然环境多种多样,为种类繁多的动、植物提供了繁殖和生存的条件。四川有高等植物近万种,其中蕨类植物708种,仅次于云南居全国第二位;裸子植物88种,居全国第一位;被子植物8453种,居全国第二位。四川天然草地分布广,面积大,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四川草地面积1633万公顷,可利用草地1423万公顷。四川珍稀动物有50多种,是大熊猫的主要栖息地。

  

三.交 通

  四川地处中国西南,盆地四周高山环绕,自古以来就交通不便、出入川困难,素有"蜀道难,难于上青天"之说。但是,经过建国后40多年的建设,四川的交通运输状况已有根本改观,目前已初步形 成了一个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综合发展的现代化交通运输网络。铁路运输跃入全国铁路运输较发达的省区之一,公路四通八达,在建的高速公路总里程达500余公里,成都与省外20多个大中城市间有直达民航航线,水路有长江、岷江、沱江等内河航道,内河航道里程约占全国的7.93%。                     

  1997年四川省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保持较快增长,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全年完成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业增加值132.1亿元,比上年增长8.5%。

四.邮电通信

  改革开放以来,四川省委、省政府一直把邮电通信业作为四川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大力加强邮电通信建设。至1996年末以来,四川省邮电所达5475处,邮路长路67545公里,长话电路37792路,电报电路865路,电话交换机容量239.43万门,电话机197.74万部,邮电业务总量38.49亿元。最近时期以来,四川省邮电通讯业突出增能,强化经营管理手段,加大规范服务力度,通讯网规模继续扩大,总体水平有了新的提高,邮电业务持续增长.1997年,"邮电服务年"目标基本实现。数字网覆盖面扩大到18个城市及 省内主要交通干线和部分经济发达的乡镇,与全国2005个省、地、县城市和22个国家及地区实现了自动漫游;建成了"天府热线"为品牌的全省邮电公众信息互联网络,用户上网访问次数累计达64万余次。

 

五.旅 游

  四川位于中国西南部,面积48.5万平公里,人口8356.5万人,有汉、藏、羌等13个民族,四川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土地肥沃,物产丰富,自古素有天府之国之美誉,旅游资源极为丰富。四川旅游资源在全国名列前茅的有:列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名录》的峨眉山--乐山大佛和《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九寨沟、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共120处,四川有蜀南竹海、贡嗄山等9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99座,四川有成都、自贡等7处;四川的大熊猫数量占全国的85%以上,享有熊猫故乡的美称,大熊猫作为旅游资源,与长城、兵马俑齐名。此外,四川还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4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0处;国家级森林公园11个,省级森林公园50个;民俗风情丰富多彩;川菜、川酒享誉海内外,四川已成为中外旅游者瞩目的旅游胜地。

 

六.西部开发主要任务

  加快四川发展,要努力做好基础建设、生态工程、结构调整、科教兴川、改革开放"五篇文章"。重点抓好稳定发展农业这一基础,全力推进生态建设和"四网"改造两大工程,大力抓好交通、水利两大基础建设,加快成都平原和攀西两大地区发展,逐步形成电子信息、水电、机械冶金、医药化工、饮料食品和旅游6个支柱产业。

七.西部开发吸引投资举措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

  (一)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第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5至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3至5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征、免征及时限,由自治州、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设在省内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减征、免征,按《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执行。减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期限。

  (五)对外商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其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省地税局组织征收,由省财政统一集中在外商投资回收前返还外商或投资于其它高速公路建设;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外商投资收回前由省财政集中全额返还。

  (六)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七)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仍按国家和省原有关规定办理。计有:

  1、设在国家批准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批准成都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待遇,即注册地在成都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机场、港口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的15-30%。
  6、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15-30%。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财税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兴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已有规定的减免其它税种的优惠政策:

  1、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2、向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运输基础建设、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九)外商利用荒坡、荒土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 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改良草场、牧场、草种、畜种,适用3%的牧业税优惠税率。

  (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工商统一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增加税负而多缴纳的税款,可由企业申请,经财税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退还给企业。其中退税数额较大的,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国税机关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外汇管理和信贷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四川省境内任何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筹集外汇资金,不受贷款规模的限制。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分得的合法外汇利润可依法汇往境外。其分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可持企业董事会决议、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兑换成外汇,并可依法汇往境外。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商品所需流动资金,省内各级银行应视同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给予信贷支持。  

  三、土地使用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四川境内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至10%缴纳。建于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上述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公路、桥梁、机场、港口码头、电站建设、资源勘探及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5%缴纳。建于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上述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10%缴纳。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
  4、以划拨方式取得河滩地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从经营年度起,免收场地使用费3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从企业用地第2年起计缴,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计缴,半年以下免缴。场地使用费从领取土使用证之日起收缴,5年内费额不变。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标准每5年可视情况调整一次,一次性缴纳15年以内费用的,在有效期内不作调整。

  (三)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土地出让费,并取得限期土地使用权。如按此处置后企业仍不能取得控股地位或中方不能达到规定出资比例的,其缴纳出让费的比例还可适当调低,但不得低于出让金的15%。企业确有困难的,还可申请5年以内的缓缴期。

  (四)从事公路、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港区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优先权。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其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减征或免征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建设费、邮电附加费、消防配套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附加费、水电集资费等。建成的安居房以平价房和微利房的价格先售后租。  

  四、生产经营

  (一)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之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行确定,外汇自求平衡。

  (二)从事公路开发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从事机场、公路、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在合作期内优先分享机场、公路、港口等的收费收益。  

  五、物资进出口

  (一)商检机构对符合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帮助其掌握和利用普惠制的优惠待遇,外对商投资企业输往各给惠国的每批商品优先办理普惠制签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鉴定,商检机构应提供快速、高效、公正的鉴定。   

  六、人事劳动

  (一)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除国家特殊规定的以外,各单位应允许其流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人才交流机构应视同到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一样,积极为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已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要求流动的,应严格按照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而且无正当理由,不得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承认并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并在今后的流动中予以承认。被聘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三)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照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矿产资源开发

  外商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除国家有关规定有的优惠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规定区域勘查的费用,可以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的第1年起在10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少于10年的可在有效期内分期税前摊销。

  (二)在商业性采矿阶段,可以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

  (三)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或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可以酌情减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酌情减收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在规定的开采范围内,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按50%以下标准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回收的共伴生矿产,属国家限制开采的矿种,只需向省地质矿产厅备案;属国家统一收购的矿种,由国家指定部门统一收购。

  (六)勘查临时用地减交或免交场地使用费。

  (七)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在四川省境内冶炼、加工的,有关单位对矿产品的冶炼、加工和运输提供方便。

  八、有关地方收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凭申领的《外籍员工证》,在四川省区域内的旅游涉外饭店住宿和医院就医,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并按中国公民收费标准收费,或同质同价对待。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各地供应计划,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用人民币结算电话费,取消原有用外汇收费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汽车和外商自带汽车的养路费收费标准,与国内其他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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